议案提案

时间:1899-12-30  点击:

 

关于尽快完善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民盟山东省委员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农村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促进计划生育,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一直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到200611月底,全省已有1059万农民参保,全年收缴保费11亿元,比上年增长53%,基金滚存结余67亿元,有66万参保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全省已有15万被征地农民领取了养老保险金。20061226召开了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会议决定我省将在2007年重点研究制定新型农保政策,并首先在经济发达的县(市)区进行试点。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目前我省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还不够完善,城乡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我们要充分认识农村养老工作的艰巨性和严重性。从农村养老状况看,发展趋势令人担忧,形势十分严峻,如果工作跟不上,可能引发经济、社会的动荡等。

目前,农村传统的养老功能已经弱化,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同时家庭支出费用增大,特别是子女抚养和教育经费以及家庭医疗费的高额支出,使得很少有劳动者能够在自己青壮年时期储下资金来保障自己老年的生活;农村家庭结构早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老人多、子女少,家庭结构呈倒金字塔型,承担养老功能;从土地保障上看,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人口负荷的加重,征占土地的增加,农业效益相对较低,单纯靠土地收入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

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分治二元体制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把重点放在城市,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斥在外,从而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严重落后于城镇,并与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相脱节。农民因病因灾致贫、返贫时有发生,这与医疗、养老、“低保”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不无关系。政府制定任何政策都应坚持着眼于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发展不能忽视农民,更不能背离共同富裕这一根本目标。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也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把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好,才能集中精力抓发展,才能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我们建议:

一、加快农村养老工作法制化建设,加快立法,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以集体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其他保障为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种保障体系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依据相关政策实施,缺乏法律的规定性,除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对象作了较为明确规定之外,再无法律条文对此以外的保障对象做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度的缺失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的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我省可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利用地方立法权,制定实施农村社会保障法规或规章,在保障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增值、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等问题上设置新的操作规范。通过地方立法,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二、合理设置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组织。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归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农保处负责,农保处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经费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建议把农村社保机构设置成正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所有的经费开支列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并不再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

三、增加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支持。

财政是全社会依法所缴纳税费的公共积累,不应只是解决城市发展和公务员经费的财政,而应是包括广大农村和农民在内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要更多的向农村倾斜,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因此,政府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作为这些服务及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该包括所有公民。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政府向国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与城镇居民一样,农民应该是享有社会保障的主体,应该和城镇居民享受一样的国民待遇。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要以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让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要按“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积极推动建立三方共同承担的稳定的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制度。现阶段,由于财力的限制,政府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财政责任,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险发展初期,政府更有责任给予支持。这种支持主要应用于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险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性支出(如进行宣传动员、必要的人员配备、创造良好管理条件和手段的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社会保险基金中统筹部分的补助。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好转,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担更多的责任。

四、农村养老保险要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对接,两者要能在省内或全国内相互转移。

建议调整政策,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以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要求用工单位,必须替农民工交纳用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与其他劳动者一视同仁。农民在农村参加农保后到城市打工可以把养老保险转移到城市来,在城市打工的农民返乡后可以把城市的养老保险带到农村。

五、建立严格的监督监管机制,使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规范,确保农保资金安全。

从以前的运作情况来看,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归劳动部门管理后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为规避风险,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投资和发放均能安全有效,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监管机制。

六、提高农保资金的统筹层次,拓宽农保资金的运营渠道,实现其保值增值,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因此,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将原来的县级管理提高到省级(并逐步过渡到国家级)的层次。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建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坚持市场化运营的原则,依法建立委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制度,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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