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探讨

时间:1899-12-30  点击:

 

 

 

 

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政议政的作用

 

 

高月明

 

 

 

纵观当今世界,但凡是社会稳定、法制建全、经济发达的国家,大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律师参政议政的比例比较高。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快速提升,伴随同时的还有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因此,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国家的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这已经不是只涉及到哪几个国家行政部门的事,而且光靠国家行政机关本身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社会各界就国家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各种方式建言献策,也就是说,参政议政的主体范围要扩大。

律师作为我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其参政议政的应有之义就是法治或依法治国本身,现今,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应当是以“法律家”来治国,而不是仅以一堆死的规则对社会进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作为法律的专业工作者,首先,其自身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修养,其次,律师服务的对象囊括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律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能够提出较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且律师在立法、执法、监督法律等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国家也需要这方面的人才,这就为律师参政议政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

律师因为自身的职业特点,参政议政具有很多的优越性:

一、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政治性。

律师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成果,律师除了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外,还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

律师既是法律人,又是政治人,政治法律本是孪生兄弟,律师参政议政具有近水楼台的专业优势和得天独厚的职业优势。

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既通过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服务达到自食其力的目的,同时又在服务的过程中保持着必要的独立性,客观上律师也承担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如律师向证监会、国资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审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独立、专业的判断,并对社会公众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律师是有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意识的。  

另一方面,参政议政本身就是律师工作的组成部分,例如律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为人大立法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受委托承担立法起草任务等,律师实际上已经直接参与了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这些律师业务本身就是在参政议政,事实上,律师离政治一直很近。

二、律师参政议政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律师具有法律专长,本身就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依靠的重要力量,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形式,律师的加入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这两个机构职能的履行提供帮助。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接触各种各样的人和事,几乎包容社会各个方面,可以说,律师不仅是法律人,也是社会人,律师职业要求律师具有较高的自身素质。律师在参政议政中,能就自己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各种情况,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向国家机关提出质量较高的见解和意见,协助国家权力机关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定。

三、律师参政议政具有相对独立性

律师作为新的社会阶层成员,不属于任何一个利益部门,能够在中立的立场上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参政议政中,没有倾向性。因为我国现行的立法和执法以及监督法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同的国家权力机关,从各自职能的本位立场出发,在制定法律时,就开始参与,在执法、监督、投诉乃至诉讼中,各家向着各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这种情形有失法律的公正性,但是律师就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律师参政议政的包袱轻。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职业的特点使律师在参政议政讨论国家大政方针中,没有思想顾虑,能够畅所欲言,这比起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十分有利的方面。

四、律师所必备的职业素质,使律师队伍中能脱颖而出大批优良的政治人物,从而推动政府向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转变。

律师是专门处理棘手事务的职业。无论是在民事案件中作为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还是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一开始遇到的问题都是一堆的麻烦、纠纷、争执,而律师的职业素质就是要求律师在有利的形势下,要将有利的因素发挥到极致,而面对不利因素时,又要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而这正是作为一名治国官员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所经常面临的智识与能力的重大考验,因此,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身上具备在治理国家、面临困难时所应具备的基本智识和能力。纵观世界各国的历史,许多杰出的政治人物均是律师出身。

针对现今中国律师参政议政并不乐观的现状,中国律师又应当如何积极地参政议政?应当如何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条件和途径有哪些呢?

目前,律师参政议政必须具备政治体制提供有力支持和中国律师改变自身较低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两个条件。

一方面,政府的支持是有效地推动律师参政议政的根本条件,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决定的。

另一方面,律师群体本身应该清楚地意识:律师本身具备了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性的功能,具有政治功能。

中国现有17万律师,他们所接触的范围、领域超过了任何一个行业,他们更多的是在一线接触民众,所以律师是反映民意最前卫最充分的渠道。律师应当有着强烈的责任感,有时候眼睁睁看着普通民众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救助之心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律师应当更多地希望通过参政议政以改变现实不公正的执业现状,同时应当更多地希望通过参与立法将发现的社会问题得以解决。“有作为,才会有地位”,只有更大的发挥律师自身的作用,律师的地位才能得到提高,律师的执业环境才能得以改变,律师的参政议政才能见到成效。

由于律师的社会地位还不算太高,律师更多的工作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参与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虽然有,但是很少。有的只是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参加国家机关的一些会议和活动,至于到各级党委里的几乎没有,更不要说在高层。

我国律师当前的参政议政情况,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的数量微乎其微,精通法律的人也不太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种情况,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也大致相同。律师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途径,还不太广泛。

既然我国律师目前参政议政的地位、途径还不太理想,而律师在国家生活中参政议政又有很大优势和作用,那就应该下大力气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为此,笔者认为:

一、要从制度上提高并保证律师参政议政的地位。

现在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合理的制度来保证律师参政议政,因此希望国家在这方面建章立制。

(一)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给律师留有一定的席位,让律师直接参与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督中。

国家在各级立法机关中,应当规定各级人大都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律师,其数量应当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代表名额持平或相一致,让律师在各级人大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各级政协中应当有相当数量的律师,更好地为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和决策建言献策。通过上述措施无疑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国家立法、执法机关应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律师有关参政议政的事情。或者设立律师咨询机构,就立法、法律监督中遇到的问题与律师交换看法。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与各级律师协会要经常保持联系,进行沟通,就有关法律问题征求律师的意见。

(四)建立律师参政议政的直通车,律师就有关参政议政方面的事情,可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去人去函直接提出,有关部门应就律师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形成一种制度,给律师参政议政以一定的地位。

(五)聘请律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努力拓宽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渠道,扩大律师参政议政的广度与深度。

(六)通过其他途径积极参政议政。例如在许多国家,律师是法官、检察官的摇篮。选拔优秀的律师作为法官、检察官,既是对法官、检察官职位的推崇,也是对律师政治地位的一种肯定。

通过上述做法即可以调动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又能保证律师方便快捷地参政议政。

二、律师应积极参政议政。

作为律师来说,应当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己任,把参政议政当做自己的神圣使命,就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向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供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重大的立法、执法问题上遇到的问题,要积极提出自己的看法,既可以律师个人的名义,也可以律师组织的名义。无论是向哪一级的国家机关提出,都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深入研究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有理有据,有分析,有见地质量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律师参政议政的水平。这样也可以让国家有关部门认识到律师参政议政的必要性,使国家权力机关在遇到法律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请律师帮他们排忧解难。广大律师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积极参政议政,不辜负历史对律师的希望,在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因此,应当加强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特别是律师的培养,使他们真正关心政治、关心国家的民主建设、关心参政议政事业,赋予重任,让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以及律师在参政议政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论文入选201011月中央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与‘十二五’规划论坛文集”)


作者:高月明,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省新阶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民盟烟台市委常委,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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